记者获悉,我省今年将在包括东莞在内的5个城市开展市级统筹下的大病保险试点,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,在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,对 经过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。东莞将结合《东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开展试点,大病困难人群医疗费报销比例超过90%。根据要求,试点将用1年至2年的时间在全省普遍建立政府主导、商业保险机构经办、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协同互补、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实行动态调整的大病保险制度。除了较先试点的东莞、南通、连云港、淮安和宿迁5个城市,明年在全省初步建立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。
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,东莞试点工作将主要结合1月份刚刚实行的《办法》展开。该办法在原有保费补助、实时救助、年度救助的基础上,将自费救助纳入医疗救助,在全国首创“四位一体”救助模式,制度覆盖从市区扩大至全市。
据悉,《办法》对年度救助在保障起点、补助比例等方面作了调整:门诊及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达4000元的补偿800元,从4000元至10万元以上共分8 个区间段,补偿比例按8个区间从30%至95%不等,分段计算、累进结算。参保职工和居民实际医疗费用综合结报率分别提高4%和6.86%。对于患上大病的困难人群,其自负部分可获得医保基金的补偿,综合下来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超过90%。
此外,关于省人社厅提出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险合同,明确双方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等问题,也已纳入《办法》。根据规定,医疗救助中的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,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, 由医保基金和财政筹资,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;同时,商业保险公司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解答、免费义诊等增值服务。
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今后,人社部门将及时总结经验,确立标准化模式,形成“东莞模式”样板,以便于向全省乃至全国复制,推动社会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模式的不断完善。